国家档案局就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文章来源:档案馆发布于:2008-09-23浏览:56

      8月15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专门就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工作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工作开展以来,对于促进市、县级档案馆工作的开展以及发挥档案馆在文明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个别地方在受国家档案局委托组织国家二、三级档案馆的测评工作中,出现互相攀比、追求数量而放松质量以及不按测评程序操作等现象。为此,国家档案局就国家二、三级档案馆测评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参加文明城市测评的档案馆申报国家二、三级档案馆不受申报额度限制,但在申报时要附上相应证明材料。不参加文明城市测评的档案馆申报国家二、三级档案馆,每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申报数量控制在10家以内,超出控制数量的部分占用第二年申报额度。每年年底,要将第二年参加国家二、三级档案馆测评的名单上报国家档案局。第二年实际操作时一般不得超出该上报名单的范围,若超出和调整时需做出说明。要从严掌握标准,严格有关审批程序。国家二、三级综合档案馆的申报测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档案局。经国家档案局审批后,才能发放证书、标牌并对外宣传。申报材料应齐全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办理批复手续。国家档案局将对已经获批的国家二、三级档案馆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质量问题,将视情节采取取消称号、通报批评和削减下一年度申报国家二、三级档案馆额度等措施。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08年8月25日    第一版